超市以原告是職業打假人由拒賠 法院依新司法解釋首度認定
知假買假亦為消費者 終審維持原判。
在永輝超市買“燕京啤酒”和油辣子,不想全是過期食品。昨天上午,沈先生在超市購買過期食品終審被判獲得10倍賠償,這是本市首度將知假買假者認定為消費者。法院認為,商家出售過期食品是自身行為存在瑕疵,與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無關。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今天法院首度認定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
永輝買到過期食品 消費者索10倍賠償
2012年12月3日,沈某在永輝馬家堡分公司購買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壽”牌家鄉油辣子。啤酒生產日期為2011年12月6日,保質期為360天;油辣子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7日,保質期為12個月,倆產品均已過保質期。
為此,沈某起訴永輝索取10倍賠償。
一審時,永輝辯稱,沈某不屬于消費者,其明知商品過期還自愿購買,買賣合同合法成立,并且沈某不能證明購買的產品就是涉訴產品,而且他也并未舉證因過期食品而受到了損害。
此后,一審法院判決永輝承擔10倍賠償責任。判決后,永輝提出上訴,認為沈某不是普通消費者,根據其近一年的索賠、投訴情況來看,沈某應屬職業行為。沈某此次有可能是重復購買,將未過期商品代替為過期商品進行索賠,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消費者明知有問題購買 經營者也要擔責
一中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已經成為衡量人類生活質量和國家法律的一個重要方面,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該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本案中,沈先生在永輝超市購買正常銷售的食品,支付了相應對價,通過合法手段進行消費,即可認定為消費者。作為食品經營一方的永輝商業公司和永輝馬家堡分公司,將不符合標準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構成危險,應該承擔責任。
沈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行使權利,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主要取決于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對消費者身體構成危害,而不能因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即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或者認定其為職業行為。
永輝超市提出的抗辯意見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認可。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發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司法解釋)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今天法院首度認定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
本文關鍵詞:知假買假亦為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