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瘦肉精、蘇丹紅到“毒生姜”,“舌尖上的安全”成為中國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昨天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草案總體思路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國家食藥監總局局長張勇在作報告時表示,草案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草案還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細化并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等。
對于消費者知情權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并明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實情況。
食品安全立法司法重要歷程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施行,旨在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
2006年修訂食品衛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計劃。此后,將修訂食品衛生法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后因三鹿奶粉引發的“三聚氰胺事件”爆發,又進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獲得通過,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衛生法廢止。
200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責任。
2013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實施以來迎來首次大修,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監管體系
國家食品監管機構布局基層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曾一度被認為是“九龍治水”,分段監管,存在監管漏洞、盲點、交叉等問題。針對幾個部門管不住“一杯奶”“一頭豬”現象,去年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整合工商、質監等部門的食品監管職能。
為此草案明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各級地方政府將要扮演重要角色。草案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此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地方政府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同時規定,縣級政府食藥監督管理部門可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藥監督管理派出機構。
問責地方政府
不做監管計劃責任人或被撤職
草案擬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嚴厲處罰,“劍指”監管部門不作為。
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或者未按照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食品安全工作經費;未明確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或者未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的四種行為,如有其中一種,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
瞞報事故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未按照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十種行為也將受到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明確規定了多種“引咎辭職”的情形,其中,針對縣級以上政府,草案規定: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進行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緩報、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種情形,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監管部門違規負責人或引咎辭職
草案還規定,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這些行為包括: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此外,對于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的行為,如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問責企業
做地溝油食品擬最少罰15萬元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管理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承擔其他責任。
草案明確,國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并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此外,還增加了對于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保存批發實錄的相關規定。此外,對于食品廣告,草案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草案規定,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
最高法發言人孫軍工此前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產經營者實行首負責任制
草案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吊銷許可證。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經營者、消費者因更換、退貨等產生的費用。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過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鍵詞:食品安全法草案 生產地溝油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