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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食品藥品檢驗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檢驗機構開展委托檢驗工作管理規定(暫行)》已經 2014 年 12 月1 日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 年12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檢驗機構開展委托檢驗工作管理規定(暫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食品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食品藥品委托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委托檢驗工作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委托檢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客戶要求的合同檢驗。委托方為提出委托檢驗的客戶,受托方為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分為常規委托檢驗和特殊委托檢驗。
常規委托檢驗,委托方為產品的生產企業或產品的委托銷售企業,檢驗用途是用于通過檢驗報告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或技術條件的要求。
特殊委托檢驗,委托方為個人消費者或對產品質量存在爭議的企業(單方或雙方),檢驗用途是通過檢驗報告做為爭議處理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 開展委托檢驗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科學、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的各食品藥品檢驗機構開展的委托檢驗工作。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檢驗機構開展委托檢驗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開展委托檢驗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檢驗機構在授權和資質認定的范圍內開展委托檢驗工作。
第二章 委托檢驗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檢驗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填寫《檢驗委托合同》。《檢驗委托合同》內容應包括:樣品信息(名稱、規格、批號、數量、包裝、批準文號、效期、樣品狀態及貯存條件、標示生產單位、標示產地等)、委托方信息(委托方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聯系人、委托原因、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委托檢驗完成期限、樣品處理方式和保存期、異議處理、雙方權利和義務等約定,有無保密及所有權約定、是否進行不確定度分析、檢驗費用及其他約定等,并注明委托方對樣品及其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承檢方信息(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合同確認日期、承諾等)。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組織對委托方的需求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委托方代表身份的確認;委托方的要求是否明確;樣品狀態、數量及貯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技術能力和資源是否滿足要求;是否需分包,承包方是否為委托方接受;落實報告時限、費用等相關事宜;對委托方提出的保密意向進行評審和約定。經評審后方可簽訂《檢驗委托合同》。
第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對委托方提供的樣品是否適宜檢驗進行驗收,做好驗收記錄,必要時可拍照留存。
第十條 檢驗機構受理的樣品要求檢驗目的明確、包裝完整、標簽批號清楚、來源確切。常規樣品收樣數量為一次全項檢驗用量的三倍。特殊情況委托方可寫出書面申請,經檢驗機構組織評審同意,酌情減量;特殊管理的藥品(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貴重藥品應由委托方加封或當面核對名稱、批號、數量等后方可收檢。特殊樣品的檢驗,需經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接受委托檢驗。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的委托檢驗,檢驗機構可不受理:
(一) 樣品屬于爭議產品,已經過其它機構檢驗或鑒定的,原則上不受理。
(二)樣品數量不能滿足檢驗或爭議復檢的要求;
(三)無法確定檢驗依據的樣品;
(四)委托方提供的樣品和資料不真實;
(五)檢驗項目或鑒定事項在檢驗機構資質范圍之外的;
(六)檢驗機構檢驗能力和檢驗資源不能滿足委托方要求,或委托方提供的檢驗樣品不具有代表性和完整性。
(七)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或試生產的產品;
(八)不在檢驗前支付檢驗費的;
(九)除報批產品外,凡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生產、試生產的藥品不予收檢,個人送檢的藥品一般不予收檢。
第十二條 《檢驗委托合同》簽訂后,客戶應盡快交納檢驗費用,合同的生效時間從檢驗費用到達檢驗方賬戶當天開始計算。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應重新進行評審,并將修改的內容通知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員,防止工作差錯造成損失。
檢驗機構應當按規定對樣品的標識、儲存、流轉和處理進行管理,并保存有關記錄。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單位工作規范和合同約定保存備用樣品,以備復核檢驗。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標準、合同約定開展檢驗,檢驗過程應當有可以溯源的記錄。客觀、公正、準確出具檢驗結果,檢驗機構對委托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如依據檢驗項目不能對樣品做出綜合檢驗結果時,不得出具綜合檢驗結果。
如委托檢驗的結果僅能證明樣品本身的檢驗項目與所依據標準的符合情況的,不得出具證明樣品所屬批次產品的質量報告。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按《廣西食品藥品檢驗時限管理規定》或與客戶約定日期內完成委托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檢驗機構開展的委托檢驗工作僅對委托方提供的樣品負責。
第十七條 委托方對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雙方可將檢驗機構所留樣品共同送上級檢驗機構或按法律法規具有爭議復檢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爭議復檢。
第十八條 委托檢驗結果的報告應當有唯一性標識。
委托檢驗結果的報告應當有樣品描述,必要時可附樣品圖片。
未經證實的相關信息不在檢驗報告中體現(如生產企業、商標等信息)。
對于不能證明生產企業及樣品來源的,不出具結論性報告,只能出具實測值報告。樣品數量應當能滿足檢驗及爭議復檢的要求。
第十九條 委托檢驗的原始記錄、委托檢驗結果的報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委托檢驗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對檢驗結果的異議和申訴,保存有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在開展委托檢驗工作中發現帶有區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信息時,應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藥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廣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文關鍵詞: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檢驗機構開展委托檢驗工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