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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情況
根據原衛生部《關于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清理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106號),浙江省衛生監督所、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國家飲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舟山市衛生監督所等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起草組工作。起草組分析了國內外包裝飲用水相關標準及安全指標要求,在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2003)及《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 17324-2003)的基礎上,整合修訂形成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該標準由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準發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標準中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二、關于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不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天然礦泉水將另行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
三、關于原料要求
包裝飲用水的原料有兩種主要來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統,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又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來自于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來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應分別符合GB 5749中對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為水源時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為水源時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要求。這些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源水經處理后,其水質應達到GB 5749的要求,再進入生產包裝飲用水的后續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源水經處理后,pH值一般不會發生變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的pH值執行。
四、關于“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的標識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當添加使用硫酸鎂、硫酸鋅、氯化鈣、氯化鉀等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時,需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對僅使用加工助劑(如氮氣)的,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可不標示加工助劑,也不需標識“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五、關于包裝飲用水的名稱
包裝飲用水的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GB 7718)的規定,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包裝飲用水的產品名稱不得標注“活化水”、“小分子團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學的內容。
六、關于微生物指標
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標,不再保留菌落總數、霉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
菌落總數、霉菌、酵母屬于衛生指示菌,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公眾健康,而過度控制衛生指示菌和殺菌可能導致飲用水中溴酸鹽含量升高,構成健康風險。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食品微生物標準委員會(ICMSF)、國際瓶裝水協會(IBWA)、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等相關標準法規中,未對包裝飲用水設立衛生指示菌指標。我委正在組織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生產衛生規范》,將通過生產加工過程控制,加強對衛生指示菌的監測和管理。因此,本標準不再保留上述指標。
依據飲用水檢測結果和CAC、ICMSF及我國相關標準,本標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標,增加了條件致病菌——銅綠假單胞菌(又稱綠膿桿菌)指標。由于國際上沒有飲用水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標,且尚無充分科學依據,本標準不再保留。
七、關于標簽標識的實施
本標準對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為止。
八、關于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標簽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裝水周轉桶的標簽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對于將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轉桶,對名稱進行更正(如通過桶口套標的方式)后允許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產品保質期內銷售。
本文關鍵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