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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出臺了《云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本月起開始施行。
該《規定》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推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在本部門法定權限內做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報送原發證、審批部門決定;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后,由原發證、審批部門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同時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重大案件范圍,由各級食藥監管部門確定。提請集體討論的重大案件,應當經法制機構或法制專干進行審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食藥監管部門法制機構按照《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程序》組織聽證。
食藥監管部門應當對違法線索、案件進行調查核實。經初步調查核實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審批手續,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不能按時完成的,經本級食藥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特殊案件除外。依法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應當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能按時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本文關鍵詞:《云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