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質監局表示,北京市食品企業生產的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質期”必須真實、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北京市質監局已于10日舉行“食品生產企業標簽百日專項整治活動”動員會。
為防范食品“早產”現象,北京市質監局明確提出:食品的“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出廠檢驗是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是食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產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檢驗周期。
此外,北京市質監局提出,生產企業所產食品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相應的中文說明;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無污染”“純天然”等誤導性文字表述。
北京市質監局提出,6月底前,先由企業進行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召回問題產品,并書面向北京市質監部門提交自查報告。隨后,北京市質監部門將檢查企業自查整改情況,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及時處理。
本文關鍵詞:食品標簽整治,食品標簽,食品生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