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市質監局了解到,《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召回管理實施辦法》將于6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召回食品的銷毀過程,包括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的“證據”至少要保留2年。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時,應留存經銷單位和消費者確認收到召回通知的憑證,以及收回產品的渠道、種類及數量情況的詳細記錄,銷毀過程必須留存完整圖像資料和記錄,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辦法明確規定,區縣局對未履行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產企業,有權責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責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產企業,依據相關違法懲戒規定進行現場公示。
本文關鍵詞:食品召回管理,食品質量監督,召回食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