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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十一條規定,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再評價,認為氯美扎酮可造成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皮膚及其附件、胃腸系統損害,特別是嚴重的皮膚不良反應發生率較高,臨床價值有限,在我國使用風險大于效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停止氯美扎酮原料藥及其制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上市銷售的氯美扎酮原料藥及其制劑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召回工作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產品在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特此公告。
附件:氯美扎酮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產企業名單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11月18日
2016年第181號公告附件.docx
本文關鍵詞:總局 停止生產 銷售 使用 氯美扎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