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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加強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擬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名義印發,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于2017年5月8日之前,通過郵件或傳真形式將意見反饋我局政策法規處。
聯系人:劉瑞;聯系電話:028-61882895;傳真:028-61882894;郵箱:517814788@qq.com。
附件: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說明:總述。)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攤販等小規模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其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說明:適用范圍規定。)
第三條 【界定標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不滿足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以銷售食品為主的食品小經營店,指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條件簡單,不滿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以提供餐飲服務為主的食品小經營店,指有固定加工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現場制作或烹飪食品,其食品在該場所銷售,不滿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指應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隊伍或個人。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按照食品攤販進行管理。
(說明:根據《辦法》第二條進行細化。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參考《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2004)對食雜店、便利店面積規定;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參考國家食藥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對小型餐館面積要求擬定。
《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對農村自辦宴席管理進行了規定,但缺乏相應處罰條款,很多規定無法有效落實,而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一直較大。此外,《條例》第三條對食品攤販的定義為“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與該定義相符,故規定了該條第四款,并根據《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對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界定進行了明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和備案登記基本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條例》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備案或登記應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城市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行管理。
(說明:針對《條例》第四條細化,規定“三小”生產經營及備案登記基本要求。)
第五條 【引導性規定】鼓勵、支持、引導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積極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說明:根據《辦法》第三條強調申明性規定。)
第六條 【一址一證】依法取得“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店廠分離),應當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申請備案。
(說明:根據《辦法》第四條細化,其中“一址多照”經營戶也須遵守“一址一證”原則,該經營場所地址已經發放備案證,后來申請的便不能再發放備案證。)
第七條 【行業自律】鼓勵行業協會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行業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督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依法規范生產經營。
(說明: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九條,針對《條例》第七條第三款進行細化。)
第八條 【網格化管理】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行以信息化為基礎的網格監管制度,科學劃分監管網格,定期開展巡查并公開巡查結果。
(說明:《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二條對建立“三小”監管網絡進行了規定,結合我市以往實踐做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成委發﹝2016﹞14),對“三小”實施網格化監管進行明確。)
第九條 【“三小”監管平臺】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指導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監管平臺,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備案或登記信息上傳到平臺。鼓勵、支持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攤販進行監管。
(說明:根據《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對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職責要求,結合以往工作做法,對“三小”監管平臺及信息化監管進行明確。)
第十條 【誠信體系建設】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并公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根據《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黑名單及時報備并公開,對有不良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說明:《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對加強“三小”行業誠信建設和實施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進行了規定,結合我市以往實踐做法,對開展“三小”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明確。)
第十一條 【風險分級管理】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參照《成都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行風險分級管理,建立完善監管檔案。
(說明:《條例》第三十條、《辦法》第十七條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確定“三小”食品安全風險等級進行了規定,《成都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對“三小”的風險等級管理工作也進行了規定,故對各區(市)縣參照該規定對“三小”實行風險分級管理進行了明確。)
第十二條 【現場制售備案】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或小經營店,制售項目屬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類、自制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制售主體按照食品小經營店進行備案。不符合六類情形的,按照食品小作坊進行備案。
(說明:現場制售按照食品小作坊還是小經營店進行備案,一直是各區(市)縣局比較關心的問題,故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對食品現場制售備案問題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信息追溯】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依法履行索證索票義務,并保存相關憑證。鼓勵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實現食品安全全程信息化追溯。
(說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對《條例》第十條進行細化。)
第十四條 【信息明示】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或攤位醒目位置懸掛備案證或登記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承諾書和食品安全監督公示牌等。
(說明:針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補充。)
第十五條 【網絡銷售限制】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不得允許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進入本平臺銷售食品。
(說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細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審查食品經營者許可證,根據《條例》及《辦法》和省局解釋,備案證或登記卡對“三小”的準入門檻很低,備案證或登記卡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許可證有所區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允許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進入本平臺銷售食品。)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地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目錄??h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備案。
(說明:針對《條例》第十七條進行細化。)
第十七條 【食品小經營店·與污染源距離】食品小經營店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說明:針對《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進行細化,25米距離參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相關要求規定。)
第十八條 【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明廚亮灶】鼓勵以提供餐飲服務為主的食品小經營店公開食品加工過程及餐廚垃圾流向,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說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結合我市目前開展的明廚亮灶工作,對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明廚亮灶作出引導性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小經營店(餐飲)·環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說明:屬于區市縣局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故再次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進行強調。)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劃定區域時段】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指導并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提供人員、經費等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條例》的規定,及時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周邊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說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八條,針對《條例》第二十三條進行細化,并明確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對食品攤販管理的職責。參考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及國家食藥總局《關于開展兒童食品和校園及其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4〕158號),對幼兒園、中小學周邊距離進行了明確。)
第二十一條 【食品攤販·流動攤販職責劃分】各區(市)縣食品監督、教育、建設等部門發現未登記或未按照確定時段進入確定區域經營的食品攤販,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通報。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管理規定,對未按照確定時段進入確定區域經營的食品攤販進行管理。
(說明:針對《條例》第五條第五款、第二十三條進行細化,對各部門就流動攤販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
第二十二條 【農村群宴】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舉辦者、專業加工服務者是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舉辦或者承辦的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負責,各自承擔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傳染病事件的相關法律責任。
(說明:對《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明確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舉辦者、專業加工服務者是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再次重申。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納入食品攤販監管后,因食品攤販在市局暫無對應監管業務處室,仍由餐服處對農村群宴專業加工服務者及相關事宜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現場監督檢查】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根據《條例》規定開展首次現場監督檢查,根據《條例》規定并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說明:《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辦法》第十九條對備案后三十日內開展首次現場監督檢查進行了規定,區(市)縣局可根據《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等規定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但對“三小”的食品安全要求沒有放低,故日常監督檢查按照《條例》規定并參照國家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進行。)
第二十四條 【抽樣檢驗】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抽樣檢驗,及時對檢驗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置,并定期公布監督檢驗結果。
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說明:針對《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抽檢工作進行細化。)
第二十五條 【信息查詢】各區(市)縣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以方便群眾查詢的方式及時公開備案證或登記卡的發放、變更、續期及注銷信息。
(說明:針對《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細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積極探索有效的培訓模式。
(說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條、第十條對《條例》第三十五條進行細化和強調。)
第二十七條 【投訴舉報】鼓勵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和個人通過12331投訴舉報熱線或食品監督行政部門的電子郵箱、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對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給予獎勵,并簡化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小額舉報獎勵申領程序。
(說明: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針對《條例》第三十八條關于“三小”投訴舉報規定進行細化。)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條例》規定進行處置。
(說明:對重點問題進行強調申明性規定。)
第二十九條 【購買公共服務】鼓勵各區(市)縣政府通過購買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方式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服務和管理。
(說明:目前“三小”監管下沉,基層面臨較大壓力,執法力量不足,結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鼓勵區(市)縣政府購買服務加強“三小”服務和管理進行明確。)
第三十條 【法律責任·網絡銷售】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允許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進入本平臺銷售食品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說明:對“三小”網絡銷售法律責任條款進行明確指引。)
第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處置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食品安全事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條例》規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理。
(說明:對“三小”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法律責任條款進行明確指引。)
第三十二條 【瀆職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附有監管職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和《條例》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理。
(說明:對“三小”監管瀆職追責條款進行明確指引。)
第三十三條 【實施時間】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X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說明: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二年。)
本文關鍵詞:成都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小作坊 小經營店 攤販 管理實施 公開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