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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參與下,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業快速發展,放流規模和參與程度不斷擴大,產生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但在增殖放流苗種監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單位資質條件參差不齊和放流苗種種質不純、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等問題,影響了增殖放流的整體效果,甚至對水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構成威脅。為保障放流苗種質量安全,推進增殖放流工作科學有序開展,根據《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單位的監管機制
(一)嚴格增殖放流供苗單位準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通過招標或者議標的方式采購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確定苗種生產單位。供苗單位招標應綜合比較苗種生產單位資質、親本情況、生產設施條件、技術保障能力等方面相關條件,支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通過綜合評價的方法統一招標確定經濟物種苗種生產單位,建立定期定點供苗及常態化考核機制,保障放流苗種優質高效供應。加強中央財政增殖放流項目供苗單位資質審核,珍稀瀕危物種苗種供應單位需在農業部公布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中選擇,經濟物種苗種供應單位基本條件應符合《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經濟物種增殖放流苗種管理的通知》(農辦漁〔2014〕55號)有關要求。
(二)加強增殖放流苗種供應體系建設
各地應支持和鼓勵漁業資源增殖站、科研院所及推廣機構所屬基地、省級以上水產原種場等相關單位參與增殖放流工作,發揮其示范引導作用,提高放流苗種供應能力和苗種質量。積極推動國家級和省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基地建設,加強增殖苗種繁育和野化訓練設施升級改造,支持開展生態型、實驗性、標志性放流,推進增殖放流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健全完善增殖放流苗種供應體系,為增殖放流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三)開展增殖放流供苗單位督導檢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將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相關內容納入專項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增殖放流項目實施單位及供苗單位人員培訓,適時組織水產技術推廣機構和有關專家對苗種供應單位苗種繁育、疫病防控和放流實施等相關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增殖放流供苗單位苗種質量安全抽查力度,不定期組織有關機構對苗種種質、藥殘及疫病情況進行檢測,并逐步將增殖放流供苗單位納入國家或省級水產苗種藥殘抽檢和水生動物疫病專項檢測計劃,推動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單位常態化監管機制。
(四)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單位約束機制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對區域內的中央財政增殖放流項目供苗單位進行全面登記和清理整頓,依托全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信息采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完善本轄區內供苗單位信息庫基礎信息,建立統一的管理信息檔案。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單位黑名單制度(以下簡稱“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供苗單位不得承擔增殖放流項目苗種供應任務,各級漁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將其納入增殖放流供苗單位招標范圍。完善中央財政增殖放流項目供苗單位備案核查制度,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前通過信息系統上報中央財政增殖放流供苗單位相關信息,我部將組織審核和實地抽查,核查不合格的供苗單位將被列入黑名單,同時核查結果還將作為下一年度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增殖放流苗種種質監管
(一)科學選擇增殖放流物種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增殖放流物種的選擇,嚴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開展放流活動。用于增殖放流的親體、苗種等水生生物必須是本地種。嚴禁使用外來種、雜交種、選育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物種進行增殖放流。中央財政增殖放流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應在《農業部關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漁發〔2016〕11號)所列物種范圍內選擇適合本地區放流物種,如確需放流不在其范圍內的物種,需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并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備案。各地還要加強對社會大眾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宗教界放生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切實規范各類放生行為,嚴禁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物種進入天然水域。
(二)建立放流物種種質評估機制
鑒于我國內陸水域的魚類、兩棲類及爬行類都存在地理種群,為避免跨流域水系放流可能形成的潛在生態風險,增殖放流物種應遵循“哪里來哪里放”原則,即放流物種的親本應來源于放流水域原產地天然水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或省級以上原種場保育的原種。各地應加強對供苗單位親本來源的監管,建立適宜放流物種和放流水域科學評估機制,明確本地區可放流物種和可放流水域,并予以公布。
(三)加強增殖放流苗種種質檢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2014年度中央財政經濟物種增殖放流苗種供應有關情況的通報》(農辦漁〔2015〕52號)要求,嚴把放流苗種種質關口,從招投標方案制定、供苗單位資質審查、實地核查等多方面入手,加強放流苗種種質監管。特別是在放流苗種培育階段,增殖放流項目實施單位應組織具有資質的水產科研或水產技術推廣單位,在放流苗種親體選擇、種質鑒定等方面嚴格把關,加強對供苗單位親本種質的檢查。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科研單位加強放流物種種質鑒定和遺傳多樣性檢測應用技術研究,加快推動增殖放流苗種種質鑒定工作開展,為保障水域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提供有力支撐。
三、強化增殖放流苗種質量監管
(一)規范增殖放流苗種質量檢驗程序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放流水產苗種必須進行疫病和藥殘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放流。增殖放流苗種藥殘檢驗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增殖放流經濟水產苗種質量安全檢驗的通知》(農辦漁〔2009〕52號)執行,苗種疫病檢測參照《農業部關于印發<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等3個規程的通知》(農漁發〔2011〕6號)執行。各級水生動物疫病防控機構或水產技術推廣機構應積極配合漁業主管部門做好增殖放流疫病檢測工作。放流苗種的檢驗檢疫費用和具體支付方式由檢測單位和苗種生產單位協商確定。
(二)強化增殖放流苗種質量監管
各地在組織增殖放流項目招標時,應將增殖放流苗種質量檢驗要求作為必要條款列入招標文件中,并在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時予以明確。苗種生產單位憑檢測單位出具的疫病和藥殘檢驗合格報告申請參與增殖放流活動,經檢驗含有藥殘或不符合疫病檢測合格標準的水產苗種,不得參與增殖放流等活動。項目實施單位應將增殖放流苗種疫病和藥殘正式檢驗報告歸檔保存兩年以上。一年之內有兩次及以上禁用藥物檢測呈陽性,或連續兩年疫病檢測不合格的,以及拒絕抽檢或不接受監管的水產苗種生產單位應被列入黑名單。
(三)規范增殖放流苗種投放
強化增殖放流苗種投放監管,倡導科學文明的放流行為,禁止采用拋灑或“高空”傾倒的放流方式。加強增殖放流苗種投放技術指導,在增殖放流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放流苗種投放方式,并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具體實施。具備條件的應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程》(SC/T 9401-2010)要求,采取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式投放苗種,以降低放流苗種的應激反應和外界不利影響。支持科研機構和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開展放流苗種野化訓練試驗,增加放流苗種野化暫養環節,增強放流苗種適應放流水域環境能力,切實提高放流苗種的成活率。
四、強化增殖放流苗種數量監管
(一)做好增殖放流苗種數量統計
增殖放流項目實施單位應將擬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區域、時間、物種、數量、規格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接受漁民群眾的監督。增殖放流過程中,各實施單位要組織做好增殖放流苗種的規格測定、計數等工作,并填寫增殖放流活動記錄表,經各方代表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將轄區內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礎數據匯總統計,并通過信息系統上報上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信息系統使用培訓,確保增殖放流基礎數據上報準確無誤。
(二)開展增殖放流苗種數量核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增殖放流苗種實際數量開展抽查和現場核查,嚴厲打擊虛報增殖放流苗種數量的行為,對于虛報數量或規格的苗種供應單位,應勒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列入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黑名單。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單位報送的年度增殖放流基礎數據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數據應及時駁回并督促其認真核實,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對偽造增殖放流相關統計數據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由上級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調減資金安排規模,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增殖放流工作流程,加強增殖放流管理,確保增殖放流能夠發揮應有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我部將對各地上報的增殖放流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適時對各地增殖放流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將審核和督導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增殖放流項目資金安排參考。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7月10日
本文關鍵詞:農業部辦公廳 水生生物 增殖放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