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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承檢機構:
為規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檢工作
(一)復檢申請提出
對不合格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依法提出復檢申請。
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上一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復檢申請的,總局委托復檢申請人住所地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二)復檢申請受理
復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復檢申請書;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3)復檢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
(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6)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2)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3)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4)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門應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復檢機構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因客觀原因7個工作日不能確定復檢機構的,可適當延長,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停止其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并向復檢機構管理部門提出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的建議。
確定復檢機構后,受理部門應當將復檢受理事項告知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四)復檢備份樣品移交確認
初檢機構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受理部門對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初檢機構應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在途安全。
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并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如發現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受理部門。
如發現存在調換樣品或人為破壞樣品封條、外包裝等情形的,受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五)復檢實施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包含其最新版本)。
初檢機構可以赴復檢機構實驗室觀察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六)復檢報告提交與結果通報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受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機構出具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報申請人及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復檢費用支付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交費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先行向復檢機構交納復檢費用,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放棄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復檢機構應當自做出復檢結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交納的復檢費用。
(八)復檢過程監督
受理部門有證據證明復檢機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檢驗要求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二、異議處理工作
(一)異議申請提出
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及判定依據等事項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被抽樣單位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及判定依據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二)異議申請受理
異議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異議處理申請書;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3)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
(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6)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7)與異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的異議處理申請,總局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工作。
(三)異議審核
對抽樣及樣品真實性有異議,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檢驗及判定依據等事項有異議,受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需商請有關部門明確檢驗及判定依據相關要求的,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審核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經審核異議成立的,受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四)異議協助審核及通報
異議涉及多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時,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助進行異議審核。
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異議處理申請受理情況及審核結論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復檢、異議處理期間風險防控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和異議處理期間,不得停止履行法定義務,應當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產生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本文關鍵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安全 監督 抽檢 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