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的某
餐飲店是一家主要銷售豆漿類餐點為主營業務的店鋪,在其店招門面以及菜單中使用永和豆漿名稱,并在店內掛“永和豆漿 十佳連鎖品牌”“永和豆漿 最受歡迎的味道”以及“
中國名族餐飲協會會員理事單位”等榮譽稱號,以永和豆漿宣傳
包裝自己,并在美團外賣線上銷售。
因該餐飲店并未獲得“永和豆漿”商標權利人的授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遂以“永和豆漿”商標權利人的身份對該餐飲店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其已將主門前柱子上的“永和豆漿”字樣拆除,門頭上使用的“永和豆漿”還未拆除。被告是加盟店,使用的是“祥鼎”商標,是“祥鼎永和”,不是“永和豆漿”。另外,其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稻草人形象也不同,只使用了原告商標的一部分。
南京鐵路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永和公司出具授權證明書,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2016年6月27日企業名稱變更為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將第5344752號注冊商標、第9862735號注冊商標等商標許可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獨占使用,授權性質為獨占使用許可,故原告永和公司系涉案商標“永和豆漿”商標權利人。
某餐飲店在門頭店招、店內菜單、店內懸掛牌匾、美團外賣APP所使用商戶名稱等處突出使用的“永和豆漿”標識,與上述注冊商標相比對,構成近似。容易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誤認為其與原告永和公司具有關聯性,屬于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綜上,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被告餐飲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9862735號、第534457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餐飲店一次性賠償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萬元。
本文關鍵詞:中國,豆漿,餐飲,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