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口感,添加罌粟殼磨成的粉末入鍋,火鍋店老板獲刑的同時領到“從業禁止令”
時間:2019-04-30 09:49:44 來源:楚天都市報 點擊:594次
4月29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潛江市法院發出了該市食品行業首份“從業禁止令”。近日,潛江市法院對田某甲、田某乙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在判處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七個月有期徒刑、各處罰金4萬元的同時,采納了檢察院提出的從業禁止建議,即終身禁止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以及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該案由潛江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彭愛民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潛江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程身龍擔任審判長。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潛江合伙經營餐館期間,為提升
火鍋口感、增加客源,田某甲于2017年年底向他人購得
罌粟殼后磨成粉末,讓田某乙在烹飪牛肉火鍋時進行添加,提供給顧客食用,后被顧客發現并舉報。立案偵查階段,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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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從業禁止?《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本文關鍵詞:管理,食品,罌粟殼,食品生產,食品安全,火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