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南海區食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到大瀝某幼兒園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中,執法人員在該幼兒園廚房的冰箱內發現兩袋已開封使用的腐竹,兩個外包裝上顯示的出廠日期分別是2017年10月19日和2017年10月25日,保質期均為一個月。
至執法人員檢查當日,以上兩袋腐竹都已經超過保質期三個多月,但存放處并沒有“已超過保質期”“不得使用”等提示。這些腐竹屬于超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涉案腐竹進行扣押。
經立案調查,該幼兒園經營
過期食品及
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據此,區食品監管部門依法對該幼兒園處以警告和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幼兒園對處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先后經過一審、二審審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南海區食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適當、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由于在法定期限內,該幼兒園未履行罰款80000元的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區食品監管部門對該幼兒園加處罰款80000元。最終,該幼兒園共計被罰款160000元。
■部門說法
幼兒園作為食品經營被許可單位,服務對象主要是3至6歲的幼兒,其食品安全與否直接關系到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出現食品安全隱患可能會對家庭、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牽涉廣泛、影響巨大。
因此,保障幼兒園等校園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監管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隱患一經發現,將受到嚴厲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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