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
綠色技術是指降低消耗、減少污染、改善生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興技術,包括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保護與修復、城鄉綠色基礎設施、生態農業等領域,涵蓋產品設計、生產、消費、回收利用等環節的技術。綠色技術創新正成為全球新一輪工業革命和科技競爭的重要新興領域。伴隨我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建立健全,綠色技術創新日益成為綠色發展的重要動力,成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為強化科技創新引領,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現對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圍繞生態文明建設,以解決資源環境生態突出問題為目標,以激發綠色技術市場需求為突破口,以壯大創新主體、增強創新活力為核心,以優化創新環境為著力點,強化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加快構建企業為主體、產學研深度融合、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完備、資源配置高效、成果轉化順暢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綠色技術創新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堅持綠色理念。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通過建立綠色技術標準體系、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綠色金融等措施,塑造綠色技術創新環境,匯聚社會各方力量,著力于降低消耗、減少污染和改善生態技術供給和產業化,為經濟社會向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轉變提供基本動力。
堅持市場導向。尊重和把握綠色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綠色技術創新領域、技術路線選擇及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企業在綠色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示范應用和產業化中主體作用,培育發展一批綠色技術創新龍頭企業。發揮企業的帶動作用,推進“產學研金介”深度融合、協同創新。
堅持完善機制。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動環境治理從末端應對向全生命周期管理轉變。加快科技體制改革,創新政府對綠色技術創新的管理方式,通過進一步強化服務、完善體制機制,提高綠色技術創新的回報率,激發創新活力,促進成果轉化應用。
堅持開放合作。以國際視野謀劃綠色技術創新,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加強綠色技術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加大綠色技術創新對外開放,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際先進綠色技術,促進國內企業“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國綠色技術創新對外開放格局和地位。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基本建成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企業綠色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得到強化,出現一批龍頭骨干企業,“產學研金介”深度融合、協同高效;綠色技術創新引導機制更加完善,綠色技術市場繁榮,人才、資金、知識等各類要素資源向綠色技術創新領域有效集聚,高效利用,要素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綠色技術創新綜合示范區、綠色技術工程研究中心、創新中心等形成系統布局,高效運行,創新成果不斷涌現并充分轉化應用;綠色技術創新的法治、政策、融資環境充分優化,國際合作務實深入,創新基礎能力顯著增強。
二、培育壯大綠色技術創新主體
(四)強化企業的綠色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研究制定綠色技術創新企業認定標準規范,開展綠色技術創新企業認定。開展綠色技術創新“十百千”行動,培育10個年產值超過500億元的綠色技術創新龍頭企業,支持100家企業創建國家綠色企業技術中心,認定1000家綠色技術創新企業。積極支持“十百千”企業承擔國家和地方部署的重點綠色技術創新項目。研究制定支持經認定的綠色技術創新企業的政策措施。
加大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財政資金支持的非基礎性綠色技術研發項目、市場導向明確的綠色技術創新項目都必須要有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支持的綠色技術研發項目由企業牽頭承擔的比例不少于55%。(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綠色技術創新活力。
健全科研人員評價激勵機制,增加綠色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數量、質量、經濟效益在績效考核評優、科研考核加分和職稱評定晉級中的比重。允許綠色技術發明人或研發團隊以持有股權、分紅等形式獲得技術轉移轉化收益,科研人員離崗后仍保持持有股權的權利。以技術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方式轉化職務綠色技術創新成果的,發明人或研發團隊獲凈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科技人員從轉化綠色技術創新成果所獲現金收入,符合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基數。
加強綠色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在高校設立一批綠色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基地,加強綠色技術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持續深化綠色領域新工科建設,主動布局綠色技術人才培養。選好用好綠色技術創新領軍人物、拔尖人才,選擇部分職業教育機構開展綠色技術專業教育試點,引導技術技能勞動者在綠色技術領域就業、服務綠色技術創新。(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產學研金介”深度融合。
支持龍頭企業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產業園區等力量建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市場化運行的綠色技術創新聯合體,科研人員可以技術入股、優先控股,推動科研人員、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等“捆綁”,實現人力資本、技術資本和金融資本相互催化、相互滲透、相互激勵。
鼓勵和規范綠色技術創新人才流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到綠色技術創新企業任職兼職、離崗創業、轉化科技成果期間,保留人員編制,三年內可在原單位正常申報職稱,創新成果作為職稱評定依據;高校、科研院所按國家有關政策通過設置流動性崗位,引進企業人員兼職從事科研,不受兼職取酬限制,可以擔任綠色技術創新課題或項目牽頭人,組建科研團隊。
發揮龍頭企業、骨干企業帶動作用,企業牽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金融資本等共同參與,依法依規建立一批分領域、分類別的專業綠色技術創新聯盟。更大力度實施綠色技術領域產學合作協同育人項目,支持聯盟整合產業鏈上下游資源,聯合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技術攻關研究。(科技部、教育部、農業農村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綠色技術創新基地平臺建設。
在綠色技術領域培育建設一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創新基地平臺,優先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珠三角等地區布局。在全國建設基礎性長期性野外生態觀測研究站等科研監測觀測網絡和一批科學數據中心,并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數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以及政府支持建設的各類綠色技術創新基地平臺均應向社會開放共享,向全社會主動發布綠色技術研發成果并持續動態更新。建立各類創新基地平臺的評估考核激勵機制,淘汰不達標的創新基地平臺,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向綠色技術創新基地平臺傾斜。(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參與)
三、強化綠色技術創新的導向機制
(八)加強綠色技術創新方向引導。
制定發布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綠色技術推廣目錄、綠色技術與裝備淘汰目錄,引導綠色技術創新方向,推動各行業技術裝備升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綠色產業。
強化對重點領域綠色技術創新的支持,圍繞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保護與修復、城鄉綠色基礎設施、城市綠色發展、生態農業等領域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前瞻性、系統性、戰略性布局一批研發項目,突破關鍵材料、儀器設備、核心工藝、工業控制裝置的技術瓶頸,推動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關鍵核心綠色技術,切實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健全政府支持的綠色技術科研項目立項、驗收、評價機制。樹立“項目從需求中來,成果到應用中去”的理念,建立常態化綠色技術需求征集機制,緊緊圍繞重大關鍵綠色技術需求部署科研項目。改革科研績效評價機制,建立科學分類、合理多元的評價體系,強化目標任務考核和現場驗收,重點考核技術的實際效果、成熟度與示范推廣價值。(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綠色技術標準引領。
實施綠色技術標準制修訂專項計劃,明確重點領域標準制修訂任務。強化綠色技術通用標準研究,在生態環境污染防治、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城市綠色發展、新能源、能耗和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等重點領域制定一批綠色技術標準,明確綠色技術關鍵性能和技術指標,開展綠色技術效果評估和驗證。
依法完善產品能效、水效、能耗限額、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強制性標準,定期對強制性標準進行評估,及時更新修訂。強化標準貫徹實施,倒逼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采用綠色技術進行升級改造。(市場監管總局、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等參與)
(十)建立健全政府綠色采購制度。
擴大政府綠色采購范圍,在現有節能環保產品的基礎上增加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產品政府采購。鼓勵國有企業、其他企業自主開展綠色采購。
遴選市場急需、具有實用價值、開發基礎較好的共性關鍵綠色技術,政府以招標采購等方式購買技術,通過發布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免費推廣應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務院國資委等參與)
(十一)推進綠色技術創新評價和認證。
推行產品綠色(生態)設計,發布綠色(生態)設計產品名單,編制相關評價技術規范。大力推動綠色生產,健全綠色工廠評價體系,開展綠色工廠建設示范。推動企業運用互聯網信息化技術,建立覆蓋原材料采購、生產、物流、銷售、回收等環節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
繼續推進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制度,對家用電器、汽車、建材等主要產品,基于綠色技術標準,從設計、材料、制造、消費、物流和回收、再利用環節開展產品全生命周期和全產業鏈綠色認證。積極開展第三方認證,加強認證結果采信,推動認證機構對認證結果承擔連帶責任。(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進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示范應用
(十二)建立健全綠色技術轉移轉化市場交易體系。
建立綜合性國家級綠色技術交易市場,通過市場手段促進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鼓勵各地區、有關單位依托或整合現有交易場所,建設區域性、專業性特色鮮明的綠色技術交易市場。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規范市場秩序。對通過綠色技術交易市場對接成交的技術,國家和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應積極支持項目落地。推廣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金融資本結合的綜合性服務平臺與服務模式,提高綠色技術轉移轉化效率。
加強綠色技術交易中介機構能力建設,制定綠色技術創新中介機構評價規范和管理制度,培育一批綠色技術創新第三方檢測、評價、認證等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一批專業化的綠色技術創新“經紀人”。(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參與)
(十三)完善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機制。
落實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政策措施,支持首臺(套)綠色技術創新裝備示范應用。繼續實施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運用市場化手段促進重點新材料推廣應用。
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建立綠色技術創新項目孵化器、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綠色技術中試公共設施,研究制定相關制度,為綠色技術中試設施建設創造寬松條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健全綠色技術創新公共服務體系,扶持初創企業和成果轉化。
積極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作用,每年遴選一批重點綠色技術創新成果支持轉化應用。引導各類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地方創投基金等支持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參與)
(十四)強化綠色技術創新轉移轉化綜合示范。
選擇綠色技術創新基礎較好的城市,建設綠色技術創新綜合示范區。鼓勵綠色技術創新綜合示范區創新“科學+技術+工程”的組織實施模式,組織優勢創新力量,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渤海綜合治理、長江保護修復、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工業節能節水、綠色建筑、建筑節能、清潔取暖、海綿城市、高效節能電器、清潔能源替代、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等技術研發重大項目和示范工程,探索綠色技術創新與政策管理創新協同發力,實現綠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驅動綠色發展。建立綠色技術創新示范區考核評價機制,淘汰不達標的示范區。
采用“園中園”模式,在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開展綠色技術創新轉移轉化示范,推動有條件的產業集聚區向綠色技術創新集聚區轉變。推進綠色生態城市建設,鼓勵綠色生態城市建設過程中積極采用綠色新技術。(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能源局等參與)
五、優化綠色技術創新環境
(十五)強化綠色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
健全綠色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強化綠色技術研發、示范、推廣、應用、產業化各環節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建立綠色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聯系機制、公益服務機制、工作聯動機制,開展打擊侵犯綠色技術知識產權行為的專項行動。建立綠色技術侵權行為信息記錄,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公共信用共享平臺。強化綠色技術創新知識產權服務,推進建立綠色技術知識產權審查“快速通道”,為綠色技術知識產權提供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一體化的綜合服務,完善綠色技術知識產權統計監測。(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十六)加強綠色技術創新金融支持。
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綠色技術貸款的融資門檻,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支持綠色技術創新企業和項目融資。研究制定公募和私募基金綠色投資標準和行為指引,把綠色技術創新作為優先支持領域。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并購市場,健全綠色技術創新企業投資者退出機制。鼓勵綠色技術創新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市場上市融資。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綠色產品應用的保險產品。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擔保基金或委托專業擔保公司等方式,對綠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示范應用提供擔保或其他類型的風險補償。涉及綠色金融對綠色技術創新的相關試點,在國務院批復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先行先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進全社會綠色技術創新。
組織開展綠色技術創新創業大賽,對大賽獲獎企業、機構和個人予以獎勵。鼓勵相關單位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比賽、投資大會、創業路演、創新論壇和創新成果推介會、拍賣會、交易會等服務活動,推動綠色技術創新創業者與投融資機構對接。國家按照科學技術獎勵的有關規定對攻克綠色重大關鍵技術、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給予獎勵。
推進綠色技術眾創,在創新資源集中的科技園區、創業基地建立綠色技術眾創空間,引導高校科研人員創辦綠色技術創新企業。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活動、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的綠色創新意識。
通過全國“雙創”周、全國節能宣傳周、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等平臺加強綠色技術創新宣傳,引導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發掘典型案例,推廣成功經驗。在全社會營造綠色技術創新文化氛圍,促進綠色技術創新信息和知識傳播,積極引導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參與)
六、加強綠色技術創新對外開放與國際合作
(十八)深化綠色技術創新國際合作。
深度參與全球環境治理,促進綠色技術創新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以二十國集團(G20)、一帶一路、金磚國家等合作機制為依托,推進建立“一帶一路”綠色技術創新聯盟等合作機構,強化綠色技術創新國際交流。
通過舉辦博覽會、論壇等形式積極傳播綠色技術創新理念和成果,促進綠色技術國際交易和轉移轉化,推動龍頭企業在部分國際綠色技術研發領域發揮引領作用。開展國際十大最佳節能技術和十大最佳節能實踐(“雙十佳”)評選和推廣,促進優秀綠色技術成果推廣應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加大綠色技術創新對外開放。
積極引進國際先進綠色技術,鼓勵國際綠色技術持有方通過技術入股、合作設立企業等方式,推動綠色技術創新成果在國內轉化落地,強化對國際綠色技術的產權保護。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設國際合作生態園區,國外綠色技術創新企業獨資或合資在國內設立綠色技術創新園區或建設“園中園”,按規定享有與國內企業同等優惠的政策。
積極創造便利條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本科高校、職業院校和科研院所“走出去”,按照國際規則開展互利合作,促進成熟綠色技術在其他國家轉化和應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組織實施
(二十)加強統籌協調。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牽頭建立綠色技術創新部際協調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加強政策銜接,制定落實方案或強化對相關領域的創新支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加大投入力度,切實落實各項任務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牽頭)
(二十一)強化評價考核。
加強綠色技術創新政策評估與績效評價,建立綠色技術創新評價體系,將綠色技術創新成果、推廣應用情況等納入創新驅動發展、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內容。(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
(二十二)加強示范引領。
發揮綠色技術創新綜合示范區、綠色技術工程研究中心、綠色技術創新中心、綠色企業技術中心等作用,探索綠色技術創新與綠色管理制度協同發力的有效模式,及時總結可復制推廣的做法和成功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
附件: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路線圖、時間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