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19年第7期和8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這兩期通報均涉及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和福建龍巖晉龍食品有限公司兩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涉嫌生產銷售兩批次不合格食品,上述兩家企業兩次合計各被罰款13萬元和536640元。
據介紹,前不久,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22號)涉及福建省兩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福建龍巖晉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鹽津陳皮(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4日),經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發現,其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福建省龍巖市市場監管局對龍巖晉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環節進行核查,認為產品不合格不排除原料帶入原因。龍巖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企業處沒收違法所得129.2元,并罰款402480元。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對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進行核查,該產品為預包裝食品,不合格項目為脫氫乙酸,初步判斷不合格原因為生產環節帶入,決定對該企業處沒收違法所得873.6元,并罰款6.5萬元。
另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23號)也同樣涉及上述福建省兩家企業。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福建龍巖晉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心李干(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4日),經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發現,其中鉛(以Pb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經查,導致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不排除原料帶入的因素。龍巖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龍巖晉龍食品有限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84.74元,并罰款134160元。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對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進行核查,核定該產品為預包裝食品,不合格項目為鉛,初步判斷不合格原因為生產環節帶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企業處沒收違法所得873.6元,并罰款6.5萬元。
本文關鍵詞:食品,食品生產,監管,福建,龍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