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去年9月份,梁先生花費3198元在某網店購買了兩盒燕窩,商家稱其所售產品為泰國進口。但收貨后,梁先生發現燕窩未標注生產日期、代理商名稱和溯源碼等信息,他認為該商品不具備合法進口手續,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貨退款,并且支付十倍賠償。商家辯稱,其銷售的燕窩來源于上海某公司,手續合法,本批次500克燕窩原均有溯源碼,但購入后拆零銷售,致使梁先生所購商品無溯源碼。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貨退款,并支付31980元的賠償。
法官提示
此案的爭議焦點是商家銷售的燕窩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本案中,商家雖然提交了其從經銷商處采購的手續,但銷售的燕窩部分沒有溯源碼,而且其存在重新包裝、拆零銷售的行為,所以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其采購、銷售的部分燕窩有合法進口手續,并且有符合規范的中文標簽,不能證明其銷售給梁先生的燕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商家本身也不具備“分裝”燕窩的食品安全許可。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沒有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簽而銷售,應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支付所購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
本文關鍵詞:食品,燕窩,生產日期,進口,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