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的案件。被告人鐘某培在沒有取得食品、藥品生產、銷售許可資質的情況下,自制藥粉并添加到
涼茶中進行銷售,長洲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8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鐘某培在梧州市某涼茶店內銷售涼茶。2019年6月,鐘某培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沒有取得食品、藥品生產、銷售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從附近藥店購入止痛類西藥自制成藥粉,非法添加到涼茶中進行銷售。2019年10月28日,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涼茶鋪進行檢查,并在店內抽取牙痛茶、牙痛茶(本底)、特效藥粉進行送檢。經鑒定,其中牙痛茶、特效藥粉均檢出氨基比林、咖啡因、非那西丁、保泰松等西藥成份,牙痛茶(本底)未檢出西藥成份。根據相關規定,上述被檢驗出的氨基比林、保泰松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鐘某培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培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鐘某培歸案后至庭審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且愿意接受處罰,簽字具結,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鐘某培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刑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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