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8盒海參產品過了保質期依然無人購買,店主靈機一動,制作了新的標簽紙貼在海參包裝盒,重新對外銷售,結果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個正著。日前,出售過期海參的福州市鼓樓區鑫益生食品店被沒收違法所得及過期海參,并罰款3萬元。
經查,2018年12月,福州市鼓樓區鑫益生食品店負責人在盤點存貨過程中,發現店內尚未售出的5盒80g規格大連海參(生產日期2015年8月19日,有效期至2018年8月19日)、1盒250g規格大連海參(生產日期2014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和2盒40g規格大連海參(生產日期2014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已超過保質期。
為了繼續銷售這些過期海參,避免消費者質疑,該食品店負責人自行制作了白色標簽紙并粘貼在包裝盒上,白色標簽紙上均重新標注了虛假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覆蓋包裝盒上標注的實際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其中,80g規格的大連海參上粘貼的白色標簽紙標注“生產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250g規格的大連海參上粘貼的白色標簽紙標注“生產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8日”、40g規格的大連海參上粘貼的白色標簽紙標注“生產日期2018年9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18日”。上述部分海參產品出售后獲得貨款1060元。
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在查處這些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海參時,發現該食品店雖然聲稱進貨時查驗過相關憑證,但實際上卻無法提供對應的供貨單、供貨方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近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沒收鑫益生食品店違法所得1060元、沒收店內未售出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的3盒80g規格大連海參和1盒250g規格大連海參、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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