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不合格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8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占所有不合格樣品的四成。其中,有3批次餐飲具檢出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紹興上虞小越田之園飯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金華市金磐開發區螺螄王土菜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紹興市上虞區虹火餐館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飲具。
大腸菌群是國內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 14934-2016)規定,消毒餐(飲)具中大腸菌群(紙片法、發酵法)不得檢出。
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分別為:嵊州市奇鵬副食店銷售的標稱余姚市康怡純凈水廠生產的靈山山泉飲用純凈水、紹興市上虞區曹娥街道資順飲用水店銷售的標稱淳安千島湖明達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其他飲用水),淳安千島湖明達飲品有限公司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淳安千島湖明達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銅綠假單胞菌是一種條件致病菌,廣泛分布于各種水、空氣、正常人的皮膚、呼吸道和腸道等,易在潮濕的環境存活,對消毒劑、紫外線等具有較強的抵抗力,對于抵抗力較弱的人群有較大的健康風險。銅綠假單胞菌主要由源水污染或生產過程衛生控制不嚴格所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中明確規定每250mL水樣中銅綠假單胞菌不得檢出,并且要求出廠前對每批次成品進行銅綠假單胞菌檢測。
此外,還有3批次不合格樣品為:紹興市柯橋區錢清鎮魏百波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杭州峰谷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檢出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臺州山瑪士商貿有限公司溫嶺新河分公司銷售的標稱焦作市金九華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發酵型果汁飲料(芒果味)檢出菌落總數、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麗水糧油副食品批發市場麗水市大一食品行銷售的標稱福建省五谷豐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臺商投資區分公司生產的厚切南瓜蛋糕檢出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4批次海產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4批次海產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分別為: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水產品批發市場丁永勝水產商行銷售的梭子蟹、寧海縣西店農貿市場應來娣攤位銷售的皮皮蝦、龍河農貿綜合市場潘大平攤位銷售的梭子蟹、洪殿農貿市場溫州市鹿城區洪殿加福水產店銷售的梭子蟹,均檢出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鎘是最常見的重金屬元素污染物之一。鎘對人體具有慢性蓄積性的危害,長期攝入鎘含量超標的食品,可能引起腎臟和骨骼損傷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規定,鎘在鮮、凍水產動物(甲殼類)中最大限量值為0.5mg/kg。梭子蟹、皮皮蝦中重金屬鎘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在生長過程中富集了環境中的鎘元素。
4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4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其中,紹興市柯橋區華舍張輝食品店銷售的標稱余姚市臨山阿水醬菜廠生產的阿水五香榨菜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余姚市臨山阿水醬菜廠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該產品不是余姚市臨山阿水醬菜廠生產的。
苯甲酸及其鈉鹽是食品工業中常見的防腐保鮮劑,對霉菌、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在腌漬的蔬菜中最大使用量為1.0g/kg。苯甲酸及其鈉鹽的安全性較高,少量苯甲酸對人體無毒害,可隨尿液排出體外,在人體內不會蓄積。
還有,寧波遠洲大酒店有限公司銷售的即食海蜇檢出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含鋁食品添加劑可用作膨松劑、穩定劑、抗結劑和染色料等,在海蜇加工過程中也需要使用大量的鹽和明礬(硫酸鋁鉀)鹽漬新鮮海蜇,使其大量脫水而成,同時起到防止海蜇腐爛的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海蜇中鋁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500mg/kg(以Al計)。
此外,還有2批次不合格樣品為:云和縣城門超市銷售的臘腸(散裝)、浙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長興利時廣場分公司銷售五花臘肉(散裝),均檢出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1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1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為:景寧客美城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麻辣香腸(散裝)檢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氯霉素是一種高效廣譜的抗生素,對革蘭氏陽性菌和革蘭氏陰性菌均有較好的抑制作用。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將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的藥物。人體過量攝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臟和骨髓造血機能的損害,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和血小板減少、肝損傷等健康危害。
1批次樣品檢出生物毒素超標
不合格樣品中,有1批次樣品檢出生物毒素超標,為:臨海市聯商超市有限公司鹿城路分公司銷售的生花生米(農產品)檢出黃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黃曲霉毒素B1是一種強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食用黃曲霉毒素B1超標的食品,可能對肝臟造成損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規定,黃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為20μg/kg。
除上述產品外,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不合格,分別為:紹興市上虞區謝塘鎮岳芬小店銷售的標稱慈溪豪碩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四川風味菜油王檢出溶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余姚市余姚鎮欣欣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義烏市湘哲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綿白糖(分裝)檢出還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紹興、金華、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